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管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近期对我市社会组织2013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会组织2013年度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年检范围
2013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财务管理情况。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的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资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社会组织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社会团体是否按时、按规定换届;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社会团体是否违反《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淄博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淄博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等。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有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是否有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履行报批手续,行业协会商会是否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厅发[2013]53)号文件精神,是否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包括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等。
(八)党建工作情况。包括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是否已建立党组织,已经建立的党组织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党员教育管理情况等。
(九)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开展“四服务、四促进”主题实践活动,在参与社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等。
四、年检时间和步骤
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分为单位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市民政局审查三个步骤。
(一)单位自查。自通知下发起,各社会组织自行进行财务审计,并按时报送年检材料,并确保年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登记表、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登记表、报告书等可在淄博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zibo.gov.cn/)上下载(具体方法:在淄博市人民政府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中选择“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选择“淄博市民政局”即可)。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2014年3月3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登记表、报告书和2013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初审。
(三)市民政局审查
1、2014年5月31日前,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登记表、报告书、2013年度工作总结,2013年度财务凭证、账目(包括银行对账单),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和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报告(以上均为一式两份)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出具《年检受理通知书》。
2、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后,形成年检结论意见。
3、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市民政局不再受理,视为未参加年检。
4、加盖年检结论印鉴。各社会组织单位可于年检受理20个工作日后,持《年检受理通知书》以及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设有分支、代表机构的一并持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到市民政局加盖年检结论印鉴。
五、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标准。
(一)合格
社会组织在2013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内部管理规范,依照章程正常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无群众投诉举报。
(二)基本合格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
1、上年度未参加年检的;
2、年检材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4、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5、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7、修改章程未按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核准备案的;
8、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未经批准延期换届的;
9、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10、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对分支(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2、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账户、印章的;
14、资金来源不合法、违法违规收费和资金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5、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
16、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成立基本条件的;
17、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18、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三)不合格
1、未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的;
2、因内部管理问题,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
3、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4、有投诉、举报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
六、年检处罚
年检中,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按照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一)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
(二)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1年未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
七、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组织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针对社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拿出解决方案,能通过年检解决的,务必在年检中解决。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对年检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市民政局将对各区县年检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圆满完成年检任务。
各区县年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2014年7月31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汇总表分别报市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公室、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年检服务热线:0533-3887506、3887721
联系人: 邵惠丽
1、民非年度检查登记表/kindeditor-4.1.7/attached/file/20140425/20140425163526_8795.doc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kindeditor-4.1.7/attached/file/20140425/20140425171836_0016.doc
3、社团年度检查登记表/kindeditor-4.1.7/attached/file/20140425/20140425163604_0596.doc
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kindeditor-4.1.7/attached/file/20140425/20140425163616_3033.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