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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哲学学会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经费由专人管理并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1980年2月会员大会通过,2009年12月19 日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改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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